过错责任比较较小,患者家属取得的赔偿金较较少,医院过错责任比较较小,患者家属取得的赔偿金反而较多,这一失望现实已不存在多年,其根源在于丧生赔偿金并未被划入医疗事故赔偿金范畴之内。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案例有效地消弭了上述失望。据报,由于具备较强的糅合意义,该案例已被请示至最高人民法院。
一起纠纷丧生赔偿金成争辩核心2009年9月26日上午11时,四川省绵阳市市民周先生的妻子经常出现临产症状,被送到当地某妇幼医院,经护理,周妻疼痛等症状获得减轻。当天下午4时,周妻腹痛好比,医生为其班车化痰糖浆。
次日凌晨6时,周妻经抢救无效丧生。经检验,周妻是因羊水裂痕转入腹腔,造成脏器挤压进而经常出现并发症丧生的。该事故后被检验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据周先生的代理人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华皆讲解,事发后,她代表患方和医院就赔偿金问题先后协商4次,皆无结果,双方争辩的核心问题是,医院否不应保险费丧生赔偿金。医院明确提出按《医疗事故处置条例》(以下全称《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考〈医疗事故处置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解决问题此事;患方明确提出按《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全称《说明》)解决问题纠纷,拒绝医院在其明确提出的赔偿金方案基础上减少大约12万元的丧生赔偿金。据报,因无法达成协议完全一致,目前,周先生打算到法院控告该医院。失望现状侵权行为责任大反而赔钱较少记者随后在网上搜寻找到,类似于医疗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金责任“凌空”的案例时有发生。
记者注意到,《条例》于2002年9月1日实行,其第五十条规定了11项医疗事故赔偿金项目,并未将丧生赔偿金列为其中;《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奠定了丧生赔偿金的赔偿金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实施的《说明》再度具体了丧生赔偿金的计算出来标准。彭华皆律师讲解说道,引发争辩的根源在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实施的《通报》中奠定的二元化解决方案,即:包含医疗事故的限于《条例》,不包含的则限于《民法通则》及涉及司法解释。“这就意味著,在包含医疗事故情况下,医院的过错责任比较大些,但因不须要赔偿金丧生赔偿金,院方分担的民事赔偿金责任反而比较小些;不包含医疗事故时,医院因要赔偿金丧生赔偿金,赔得反而多些。
这对医患双方皆失礼公平。”彭华皆说道。缴纳丧生赔偿金如此裁决合乎公平原则2009年12月9日,成都市中院向社会通报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从该院做出的终审判决结果来看,死者家属比一审判决多取得了18.7万余元的丧生赔偿金。
这一判例引发了普遍注目。“责任大赔钱较少,责任小赔钱多,这不仅显失公平,而且解释我们的某些价值评判标准不存在一些问题。
在我认识的不少案子中,部分患者家属为了取得更加多赔偿金,强迫退出医疗事故检验,拒绝我们按一般医疗纠纷来办案。”四川省律师协会医疗纠纷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邓明攀律师指出,成都市中院的这一裁决不仅具备较强的糅合意义及现实意义,而且不利于确实有效地保证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成都市中院将丧生赔偿金划入医疗事故致人丧生的赔偿金项目,反映了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法律的最重要意旨,较好充分发挥了侵权行为法律救济弱者的社会功能。”邓明攀说道,医疗纠纷本质上仍归属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纠纷,因此,只要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就不应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展开赔偿金,这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相对于那些不存在医疗罪过但尚能约将近医疗事故标准的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而言,医疗事故纠纷中医疗机构的罪过程度更高些,给受害者导致的伤害更为严重,医疗机构不应分担的赔偿金责任适当也不应更加轻些。●典型案例成都市中院通报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丧生赔偿金表达意见高院获得反对2009年12月9日,成都市中院向社会通报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该院做出的终审判决中,死者家属比一审判决多取得了18.7万余元的丧生赔偿金。
2007年1月5日晚,王某因身体呼吸困难到金堂县某卫生院就诊。次日,王某忽然经常出现神志不清、呼吸微弱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丧生。
成都医学会回应做出检验,确认该事故科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卫生院不应分担主要责任。因赔偿金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王某的父母随后将该卫生院控告至法院,拒绝对方赔偿金还包括丧生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总计32.8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指出,该案病例经检验系由医疗事故,科《条例》调整范围,由于院方应担主责,法院依法酌定卫生院分担赔偿金责任的比例为90%,故一审判令其卫生院支付原告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总计20281元,支付精神伤害抚慰金45150元。因《条例》中并未规定丧生赔偿金的赔偿金项目,因此对原告明确提出的丧生赔偿金部分诉讼请求未予反对。
王某父母回应上告,随后裁决。2008年10月,成都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上诉人拒绝卫生院按照《民法通则》及涉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缴纳丧生赔偿金的理由合理合法”,故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判令卫生院向王某父母缴纳18.7万余元丧生赔偿金。在终审判决中,该院对“合理合法”的说明是,《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律,《条例》是行政法规,基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层次高于法律,因此不应优先限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中的措辞是“参考”而非“依照”、“按照”,因此法院依据权利裁量权可以不限于《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说明》是在《通报》之后实施的,其中不仅将丧生赔偿金从精神抚慰金中分离出来了出来,还明确规定“本说明发布实施之前早已生效实施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说明不完全一致的,以本说明不尽相同”。据报,目前,成都市中院已按涉及流程将此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涉及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犯公民身体导致损害的,应该赔偿金医疗费、因误工增加的收益、残废者生活退休金等费用;导致丧生的,并应该缴纳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适当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二十九条:丧生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农村居民收益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出来。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减少一岁增加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出来。
第三十条:赔偿金权利人原告证明其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农村居民收益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丧生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的涉及标准计算出来。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涉及计算出来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认。
●名词解释丧生赔偿金丧生赔偿金,又称丧生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丧生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导致的物质性收益损失的一种补偿。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具体了丧生赔偿金的内涵,即:“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该缴纳丧生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导致全部失去劳动能力的,对其养育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该缴纳生活费。
”根据这一规定,丧生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收益损失的赔偿金,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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